
一、应进一步明确“三大指标”的统计范围
“三大指标”的统计对象,应在建城区之内。而建城区的范围应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划定。不框定这个范围,所有市政设施指标的测算就没有标准,其数值毫无意义。城市
二、必须按建成区现状人口结构计算“人均公共绿地”指标
文件中规定用“非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公共绿地”的传统方法,显然已不适应现代形势。随着改革开放大潮,进入城市创业、任职、打工的外来人口大军,早已冲破了以往单一人口结构的旧框框,加上经商潮、旅游潮冲来的流动人口大军们也必须使用城市公共设施,特别是绿地。因此一种新的城市人口结构模式——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系数——已形成,并被有关部门认可。这一模式也应是“人均公共绿地”计算的依据。当然,按以上新模式计算建成区的人口数的工作应由城市有关部门联合测算、公布。
三、城市
植物有改善环境的功能。因此,在城市中凡能生长植物的地方(陆地、水面及建筑设施顶、侧面),都应作是
四、列入统计对象的城市绿地应划定
现行有关统计文件中规定:“……在我国公园中,一般建筑物占地面积占全园面积的1~7%,道路广场占3~15%,由于各类公共绿地的情况复杂,为简化计算,可按公园总面积的100%计算绿地面积”……。但未明确,那些不属建筑的工程设施占地,也应纳入建筑面积之列。以上规定,框定了非
五、城市绿地中的水面统计面积应有限额
现行的有关统计文件中有一处指出,公共绿地“应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这里未规定水系所属及面积大小。另有一处指出“公园范围内的水面,不论面积大小,如不属城市水系用地面积中,而有公共绿地的游息作用,应作为公园面积计算”。这里强调“不属城市水系用地面积”,排除了那些拥有小部分城市水系,有明显界标,且生长有水生植物,或属游息场所的水面。按
六、必须修正以高额门票、营业收入为经营目标的绿地的统计范围
现今有关统计文件仍沿用“公共绿地是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这一传统概念。可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些绿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如现在很多游乐场所、名胜古迹地,除收高额的门票外,内部的各游玩、观光项目收费也很高,这样的绿地,一般市民在非特殊情况或公费陪客外,是不会进去的。近年很多城市绿地的部分或全部出让,租赁给单位或个人开辟为房地产、文化、娱乐、商旅、加工、储运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经营场地,不再为市民提供游息服务。由于营业需要,这些地方的
七、统一城市林地统计方法
现行的有关统计文件要求统计城市树木的株数。行道树及小块绿地内的树木株数可以数出来。大面积的林地,特别是天然乔、灌混交林内的树木株数,就不可能一株株去统计,只能采用抽标准样块测算的方法。而不规范的样块,不能得出高精度的统计成果。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制订这方面的标准,在全国统一执行。当前要尽快明确的是样块的选定因子、幅度、频度、调测方法及内容。
八、
有关统计文件中规定,凡是二米以上的乔木,均按每株12平方米的覆盖面积计算。这样统计出的覆盖率与现状差距很大。因为树木的冠幅是随着树龄而变的。就单株而言,2~3米高的任何乔木在几年之内是长不成12平方米的冠幅的。即便是速生乔木,在栽后几年内冠幅达12平方米者,也不多见。慢长树则十几年内甚至几十年内冠幅也难达到12平方米。生长旺盛期的树木的冠幅又常超过12平方米。就林地而论,覆盖面积更不应按单株12平方米计算,因为林地的郁闭度决定于林木的密度、年龄、生长势。如果一林地每100平方米10株达100%郁闭,林内覆盖面积就是100平方米,按每株1
2平方米计算,则覆盖面积为120平方米,多20%,这种现象普遍于人工林。若每100平方米5株,按上方法计算,覆盖面积要虚少40%,这种现象普遍于自然林。所以按乔木2米以上每株12平方米覆盖面积计算,失真度太大,必须修正。
参考文件
1、《城市
2、《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1991年建设部综合计财司编。
3、《城市建设统计》1993年建设部综合计财司编。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手册》1995年全国城市市政公用用设施普查办公室编。
5、《公园绿地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