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城市绿化统计应完善充实的问题
来源: 丹东隆辉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5-01-07 22:20   168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建设部1994年1月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明确了衡量城市
建设部1994年1月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明确了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主要指标有“城市人均公共绿地”、“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三大项(以下简称“三大指标”)。这三大指标是编制城市规划、绿化计划的依据。有关统计资料也将“三大指标”列入了重要统计项目之列。但有些城市的上述指标统计的准确性,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扩大或缩小现象。其原因一是有关统计文件中对统计对象的框定不够全面、具体,易使统计人员产生无意误统;二是有的人在应付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时,任意扩大统计范围及对象,而在为赢得上级对园林绿化事业的重视时又任意缩小统计范围及对象。这是有意误统,只要端正了态度,就可纠正过来。但对无意误统,则需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统一认识,修正、充实统计条目才有可能纠正。适逢国家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绿化也在其列,故笔者对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愿能“抛砖引玉”。

一、应进一步明确“三大指标”的统计范围

  “三大指标”的统计对象,应在建城区之内。而建城区的范围应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划定。不框定这个范围,所有市政设施指标的测算就没有标准,其数值毫无意义。城市绿化“三大指标”同样如此。那些在建城区范围之外的苗圃、林地、风景名胜区,不论是属谁管理,都不得列入三大指标计算之列。若不强调这点,就易产生无意误统,也给那些有意误统者提供了方便。

二、必须按建成区现状人口结构计算“人均公共绿地”指标

  文件中规定用“非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公共绿地”的传统方法,显然已不适应现代形势。随着改革开放大潮,进入城市创业、任职、打工的外来人口大军,早已冲破了以往单一人口结构的旧框框,加上经商潮、旅游潮冲来的流动人口大军们也必须使用城市公共设施,特别是绿地。因此一种新的城市人口结构模式——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系数——已形成,并被有关部门认可。这一模式也应是“人均公共绿地”计算的依据。当然,按以上新模式计算建成区的人口数的工作应由城市有关部门联合测算、公布。

三、城市绿化统计对象应包括能生长植物的全部地段

  植物有改善环境的功能。因此,在城市中凡能生长植物的地方(陆地、水面及建筑设施顶、侧面),都应作是绿化面积统计之列。特别应包括下列易被忽视的地段:待建设,且有人工种植或自然生长植物的预留地;待开发,且人工或自然植被较好,市民已自由进入休游的林地;经济作物生产地(包括庭院经济林木及花卉、蔬菜生产地)。

四、列入统计对象的城市绿地应划定绿化面积所占的比例

  现行有关统计文件中规定:“……在我国公园中,一般建筑物占地面积占全园面积的1~7%,道路广场占3~15%,由于各类公共绿地的情况复杂,为简化计算,可按公园总面积的100%计算绿地面积”……。但未明确,那些不属建筑的工程设施占地,也应纳入建筑面积之列。以上规定,框定了非绿化面积占地比例,但并未明确绿化面积应占的比例。若依上述规定,取极限值7%及15%,那么绿化面积及水面不少于总面积的78%。其它类型绿地不会有公园绿地那么大的建筑、道路广场面积,所以绿化面积比例还应提高。现行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不同性质、面积的公共绿地用地比例都有限定数值,且绿化面积应占比例都是大头。所以统计绿地时应以有关技术规范为准,不足规范中绿化面积比例最低值者,不应列入绿地统计对象之列。这是现行有关统计文件中不完善之处。当然,不能列入绿地统计的地段上的植物覆盖面积,应列入“绿化覆盖率”统计对象之列。

五、城市绿地中的水面统计面积应有限额

  现行的有关统计文件中有一处指出,公共绿地“应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这里未规定水系所属及面积大小。另有一处指出“公园范围内的水面,不论面积大小,如不属城市水系用地面积中,而有公共绿地的游息作用,应作为公园面积计算”。这里强调“不属城市水系用地面积”,排除了那些拥有小部分城市水系,有明显界标,且生长有水生植物,或属游息场所的水面。按绿化的功能衡量,水面不完全具有绿化的生态效益,特别是无水生植物生长的大水面及未治理的污水面。因此对统计对象中的绿地内的水面统计面积所占比例应予以限额,才能确保绿地的效果。假定列入绿地面积内的建筑、道路广场面积占总面积的22%,水面积占18%,那么绿化面积只有60%。少于此值的绿地显然不能有效地发挥绿地的功能。所以公共绿地中的大水面应从绿地面积中扣除。那么可列入绿地统计的水面比例应定多大?这是一个尚待探讨的问题。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对绿化面积及非绿化面积有限定,扣除以上面积,水面面积比例就出来了。这应是决定列入统计绿地面积内水面面积比例的可行方案。

六、必须修正以高额门票、营业收入为经营目标的绿地的统计范围

  现今有关统计文件仍沿用“公共绿地是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这一传统概念。可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些绿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如现在很多游乐场所、名胜古迹地,除收高额的门票外,内部的各游玩、观光项目收费也很高,这样的绿地,一般市民在非特殊情况或公费陪客外,是不会进去的。近年很多城市绿地的部分或全部出让,租赁给单位或个人开辟为房地产、文化、娱乐、商旅、加工、储运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经营场地,不再为市民提供游息服务。由于营业需要,这些地方的绿化被大面积毁坏。以上现象虽为有关法规所不容,但却普遍存在,既成事实,也得到当地某些领导的认可。国外很多国家的公共绿地是无偿提供给市民享用的,我国历来也只收低额的门票。现在上海等大城市开始试行免费入园,这是很了不起的创举,以此对比,那些已转为经济收入为主要功能的绿地,不再列入城市公共绿地之列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它们的绿化面积仍在60%以上,则可作专用绿地统计,否则不能作任何类型绿地统计。其范围内植物覆盖面积只能列入绿化覆盖率统计之列。

七、统一城市林地统计方法

  现行的有关统计文件要求统计城市树木的株数。行道树及小块绿地内的树木株数可以数出来。大面积的林地,特别是天然乔、灌混交林内的树木株数,就不可能一株株去统计,只能采用抽标准样块测算的方法。而不规范的样块,不能得出高精度的统计成果。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制订这方面的标准,在全国统一执行。当前要尽快明确的是样块的选定因子、幅度、频度、调测方法及内容。

八、绿化覆盖面积统计应以现状为准

  有关统计文件中规定,凡是二米以上的乔木,均按每株12平方米的覆盖面积计算。这样统计出的覆盖率与现状差距很大。因为树木的冠幅是随着树龄而变的。就单株而言,2~3米高的任何乔木在几年之内是长不成12平方米的冠幅的。即便是速生乔木,在栽后几年内冠幅达12平方米者,也不多见。慢长树则十几年内甚至几十年内冠幅也难达到12平方米。生长旺盛期的树木的冠幅又常超过12平方米。就林地而论,覆盖面积更不应按单株12平方米计算,因为林地的郁闭度决定于林木的密度、年龄、生长势。如果一林地每100平方米10株达100%郁闭,林内覆盖面积就是100平方米,按每株1 2平方米计算,则覆盖面积为120平方米,多20%,这种现象普遍于人工林。若每100平方米5株,按上方法计算,覆盖面积要虚少40%,这种现象普遍于自然林。所以按乔木2米以上每株12平方米覆盖面积计算,失真度太大,必须修正。绿化面积在经常变化,树木冠幅大小亦随时而变,所以绿化普查应是3~5年一次,且每年一次校正核查,这样,城市绿化“三大指标”才能准确反映城市的绿化水平。

参考文件

  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年建设部颁布。

  2、《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1991年建设部综合计财司编。

  3、《城市建设统计》1993年建设部综合计财司编。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手册》1995年全国城市市政公用用设施普查办公室编。

  5、《公园绿地设计规范》。